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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成人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19 点击次数:

  

  山大成教字【2007】5号

  2007年11月 5日

  

  一、 总  则

  

  为了维护我校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事故一旦发生后能得到严肃、公正、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教务管理部门”均系指我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教务管理机构,“函授站”均系指我校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函授教育辅导站和教学点。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授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或函授站)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发生的不同程度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等三种,每种教学事故又分别按教学类、管理类和服务类等三种情况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类

  (1) 在教学活动中(包括上课、自学、辅导、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下同。)散布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等,或讲授的内容有严重错误。

  (2) 未经教务管理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随意调课(指变动了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或地点)或请人代替上课。

  (3) 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泄露课程考试内容或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

  (4) 一个学期内没有按照学期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或没有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讲授课程内容,或一个学期内未向学生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

  (5) 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早退达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6) 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或在评卷过程中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报送的试卷有缺失。

  (7) 在教学活动中因授课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重大伤害或造成学校(或函授站,下同。)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2、管理类

  (1) 排课、安排考试时漏排了学期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或教室(或考场)安排冲突,导致上课或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 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试题泄密,或印制、分装试卷不及时导致考试无法按期进行。

  (3) 因下达或领取学期课程计划、教材计划不及时,或排课、安排考试不及时,或印制试卷短缺、错发考场试卷等导致上课或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 在考试过程中考务或监考人员组织、参与学生作弊,或监考人员漏收学生的考试试卷,造成试卷缺失。

  (5) 漏登、误登、丢失或私自更改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导致教务管理部门对学生做出错误的学籍处理。

  (6) 班主任或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将教学资讯及时传达给学生或班级(或函授站,下同。),导致学生或班级不能正常上课、考试或耽误了考试报名等。

  (7) 函授站没有按学校的学期教学安排组织面授教学或课程考试,或未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排教学,或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或自行聘任教师上课。

  (8) 教务管理部门(或函授站)没有给已经具备了注册我校成人教育学籍资格的学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导致学生无法取得正式学籍。

  (9) 在教学活动中因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重大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3、服务类

  (1) 没有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的门,导致上课或考试时间延迟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2) 没有按时发放教材导致新生报到时不能领到教材或学生上课(或自学)时无教材资料。

  (3) 没有及时维修教学实验设施或未按规定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设备准备就绪,致使无法正常上课或考试。

  (4) 函授站没有准备好函授学生的食宿条件,导致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5)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辅助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重大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严重教学事故认定。

  1、教学类

  (1) 没有备课或没有提交《学期授课计划》。

  (2)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程考试试题,评阅试卷或交回试卷、报送成绩等,影响教务管理工作进程。

  (3) 一个学期内没有全部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了学生作业。

  (4) 上课或监考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5) 上课时贬损、侮辱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6) 评卷时漏登学生成绩,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或提交的成绩不准确等。

  (7)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8) 在教学活动中因授课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2、管理类

  (1) 学生的有关申请或函授站的请示报告未及时处理,影响了学生或函授站的切身利益,或丢失了学生的申请材料或函授站的请示报告材料。

  (2) 未及时登录、审核或上载成绩,导致学生的学习或班级的工作受到影响。

  (3) 与学生或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或在工作中刁难学生、刁难函授站工作人员,或对学生、对函授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

  (4) 监考时不按规程操作,或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 上报的重要信息有误,影响个别学生的上课、考试进程或部门的正常工作进展。

  (6) 在工作中不经请示报告,擅自作主,超越本职岗位权限处理相关事务,造成不良后果。

  (7)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8) 函授站没有报告学期教学工作或没有注册本站学生的学期学籍,或班主任没有报告班级学生的学期报到情况(或新生入学情况)。

  (9) 在教学活动中因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重大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3、服务类

  (1) 没有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的门,导致上课或考试时间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2) 因工作失误, 造成停电、停水。

  (3) 已经报修的灯光、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及时修好。

  (4)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辅助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大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三)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 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离开课堂,或不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下课。

  (2) 没有提交《课时授课计划》或没有按时提交《学期授课计划》。

  (3) 不按课堂教学规程组织教学(上课期间不管理学生课堂纪律,不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方法,或在课堂上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等)。

  (4) 上课或监考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5) 上课或监考时衣着不整,或酒后上课、监考。

  (6) 无故没有参加课前会或经批准请假但没有主动了解会议精神。

  (7) 在教学活动中因授课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2、管理类

  (1) 在工作中将应该由本人完成的本职工作安排给班级或函授站,或将学生或函授站的咨询、请求等推诿给他人。

  (2) 没有及时处理本职工作,影响相关岗位的后续工作正常进行,或没有及时报告、送达文件、材料。

  (3) 没有及时归整、移交本职(或函授站)工作档案,或对本职工作文件、试卷、成绩等材料保管不善。

  (4) 应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或部门)或函授站没有及时上报教学事故。

  (5) 函授站没有按时报告学期教学工作或没有按时注册本站学生的学期学籍,或班主任没有按时报告班级学生的学期报到情况(或新生入学情况)。

  (6) 在教学活动中因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3、服务类

  (1) 没有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的门,导致上课或考试时间延迟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2) 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清扫,卫生状况较差。

  (3) 非不可抗拒原因班车没有按时发车或没有正点到达。

  (4) 没有按时司铃。

  (5)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辅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直接责任人(或函授站)在教学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其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教学事故。

  2、成人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机构调查核实或委托函授站调查核实教学事故。

  3、成人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机构认定教学事故,并处理一般教学事故,对非一般教学事故上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的院务会议研究处理。

  4、当事责任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部门或函授站内部通报批评;扣发当次(或3-4课时)课时津贴或一天的岗位津贴;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发一个月课时津贴(函授教学一天的课时津贴)或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解聘;扣发事发学期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五、教学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1、我校成人教育的工作人员(包括各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尽职尽责,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教学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其部门领导或教务管理部门报告。

  2、我校成人教育教学督导组是成人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机构,负责组织处理教学事故,成人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和仲裁。

  3、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后,直接责任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其所在部门和教务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处置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不予认定为教学事故。

  5、属个人责任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属无直接责任者或因集体错误决定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教学事故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造成的,按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

  7、当事责任人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的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的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8、当事责任人因违法、犯罪导致产生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但仍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9、对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否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严重教学事故。

  10、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直接责任人或责任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补课或安排重修,但不得收取学生补课或重修费用。

  11、教学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函授站调查教学事故的,函授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成人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机构。

 

  六、 附  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函授站和教学点。

  3、本办法由我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