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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作者:wjl 发布日期:2014-09-16 点击次数:
各成人高校,有关普通高校:

2011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即,为了切实加强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责任

各高校要明确办学职责,坚持办学主体地位,强化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本专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各高校要努力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重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对现有函授站、点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教成[2007]11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几点意见》(晋教成[2011]17号)的要求,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点的监管,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地址,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点。省教育厅对函授站、点实行备案、年检、评估和公示制度,主办高校应于每年对所属函授站、点进行年检、自查,未经备案不得设立函授站、点,省教育厅未予公示的函授站、点,主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和组织教学。

各类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举办脱产、函授、业余教育,认真组织教学,严格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任务。高校教师承担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要计入教师工作量。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的脱产教育必须在校本部进行教学;业余教育限在便于学生走读的学校所在市招生办学;函授教育的课程面授教师由主办学校负责按规定选派。函授站、点要加强教学辅导和助学服务。师范类专业暂不设教学点,当地没有函授站的学生利用寒、暑假在校本部进行教学。

各校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各校外教学站点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学校规定的教材,严肃考风考纪。

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要按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提供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教辅人员、教学条件、实验实习条件,要建立健全实践、实习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指导和检查。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特点,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各高校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和创新传统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发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网络教学课件。各院校之间加强合作,集中名师开发网络课程,制作教学课件,建设共享的资源库,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水平。从2012年起,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公共基础课和煤炭类专业的课程教学将试点网络课件辅助教学工作。

三、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高校委托函授站(点)、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对误导、违规承诺招收学生的函授站(点)要取消办学资格。各高校要利用媒体、校园网站公示学生报到入学的相关要求,学生报到入学后,高校要凭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审核的收取学费人数的函件,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进行学籍注册。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通过招生考试网络信息平台和有关宣传媒体公开招生政策、工作程序等信息。各高校要加大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有效防范、揭露和打击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假冒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行为。

四、严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5号)文件规定,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使用合规票据。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严禁由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收取学费。主办学校与函授站的学费结算须通过银行对公业务进行转账,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转汇,并及时拨付函授站的教学费用。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教学工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挪作他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