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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作者:wjl 发布日期:2014-01-0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和信誉,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三、各地(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市)自考办”)、各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各主考院校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四、各地(市)自考办、各主考院校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地(市)自考办、各主考院校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

五、考务、考籍管理要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省自考办与各地(市)自考办、各主考院校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进行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凡户口在晋的公民(含临时户口)、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九、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具体情况请遵照省自考办每次考试前公布的《报考简章》执行。

各地(市)自考办不接收考生任何形式的函报。

未经省自考办注册批准的委托开考单位、社会助学单位,各报名点不准接受其集体报名。

十、全省统一报名时间是:凡参加四月份自学考试的考生在二月二十五~三月一十日报名,凡参加十月份自学考试的考生在八月二十一日~三十日报名,过期不予补报。注[1]

十一、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考手续并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在首次报名时,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即为考生建立电子考籍档案。每位考生的《准考证》在其报名后八年内有效,满八年仍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的考生,其成绩不再连续计算,考籍档案也随之取消。

此项规定,我省从2000年12月开始执行。

十二、考生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到主考院校自考办报名。

十三、报名结束后,各地(市)自考办将本地区的考区名称、考点名称、考场数、考点所考专业分布情况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结果及时发放《考试通知单》,使每一位考生能届时参考。

十四、各地(市)自考办要加强报名前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密管理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十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十七、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十八、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有关规定,选定保密印刷厂。保密印刷厂须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在省保密局注册备案。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刷试卷至启用前全过程中,必须实了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计分标准的人员须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全部结束后,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抽调的主考院校入闱对教帅,必须遵守我省入闱校对教师的有关规定。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更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价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

十九、领取试卷时,必须由地(市)自考办负责人带队,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出具介绍信,严格履行领取手续。

试卷要用密封车专程运送,三人以上押运,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准吸烟,注意防火、防盗。

二十、试卷运抵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二十一、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严格做到“三铁”(即铁门、铁窗、铁柜)、“四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鼠)、“一器”(报警器)。并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保管。

(三)地(市)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须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考区试卷的领取、运送按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二十一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

。根据省自考办的部署,各地(市)自考办要在当地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十三、地(市)设置考区,考区内设置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区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考生人数过多,分布过于分散的地区,可在地(市)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区、考点,增设的考点不能超过地(市)考点总数的三分之一。需增设考区,考点者,必须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地(市)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审核批准。

二十四、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名单报省自考办备案。

二十五、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确需在小学设置考点的,该小学必须符合我省的考点设置要求,并适用于成人考试。考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经省自考办批准,且办学单位考生不得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人员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二十六、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并应严格履行其工作职责。

二十七、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各地(市)自考办应组织一支相对稳定的监考教师队伍。

三十二、各地(市)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三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四、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

三十五、考试期间,实行省、地(市)、县(区)三级巡视制度。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管理,确保质量。

三十六、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地(市)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省自考办和当地保密局、公安局报告,省自考办要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考办宣布无效。

三十七、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批准。

三十八、考试结束后,地(市)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并在规定时间内送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答卷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确保安全。

三十九、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理由拆启密封答卷袋及答卷。

第五章 评卷分数报告

四十、计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自考办派人参加。下设专业计卷组、课程评卷组、复查组、保密组、纪检组、后勤组、保卫组等。

四十二、评卷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四十三、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必须在省自考办的领导下严格按保密法执行,非保密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昼夜值班,任何时候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应该做到“三铁”(即铁门、铁窗、铁柜)“四防”(即防盗、防火、防鼠、防潮)、“一器”(即报警器)。

四十五、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计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四十六、评卷期问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在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十七、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和评书业务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十八、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并报省自考办备案。

四十九、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向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十、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五十一、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试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

五十二、评卷工作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试卷的总数应占评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加盖“复查”章。

五十三、省自考办

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依据质量检查验收结果,实行奖励或处罚。

五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五十五、登分统计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集中统一进行。考试成绩由地(市)县(区)自考办负责通知考生。成绩合格者省自考办发给《课程合格证》。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十六、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实施课程管理的模式。

五十七、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跨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再办理新的准考证,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码下,一生一证。

五十八、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五十九、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同层次(或低层次)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月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同层次的(或低层次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规定课程。

六十一、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六十二、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各科合格成绩、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相关材料和微机记录。

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十三、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六十四、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五、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凡申请办理毕业证的考生,先到县(区)自考办申请,经地(市)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自考办终审,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六十六、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并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十七、省自考办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六十八、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六十九、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十、各地(市)、县(区)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省与地(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七十一、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专业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情况等。省自考办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十二、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七十三、各地(市)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将考试数据上报省自考办,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管理。

七十四、省自考办定期发布考试分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七十五、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十六、本规则由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