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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19 点击次数:

    

  山大继教字【2013】3号

  2013年12月31日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铺导站管理暂行办法》(晋教成 [2007]1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意见》(晋教成 [2012]11号)及《山西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山大成教字 [200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bet36365注册送35元既是我校成人教育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实体机构,具体负责我校函授站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全省设立的所有函授站。

  一、函授站的设置

  (一)设站条件

  1、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专门开展教育培训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有独立校园产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我校不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2、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4、配备或聘请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面授、辅导教师。

  5、提供满足函授教育需要的办公、教学和生活条件。

  6、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7、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

  (二)设站程序

  1、设站单位根据本地区或部门人才培养需求和发展规划,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董事会等)集体研究同意,向学校提出书面设站申请并附设站单位资质证明及教学条件、生活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2、学校根据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设站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经考察具备设站条件的,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地方的人才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4、设站单位于每年12月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设置函授站的申请报告,做好建站的前期准备及专家实地考察的相关工作,争取于次年3-4月完成设置函授站的审批、备案工作。

  5、经学校批准可以建站,双方签署建站协议书及规范办站承诺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变更与解除合作的程序及有关善后处理等。

  6、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法人行政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三)人员配备

  1、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

  2、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正、副站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站长、副站长由设站单位选派,并以文件形式任命,经我校同意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4、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四)备案和年检

  1、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2、函授站不得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衍生多级站点。

  3、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五)公章使用

  1、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章,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章时,应将公文寄回本校盖章。

  2、若代用设站单位公章的,须有本校的委托用章批准函,委托用章批准函须在我校备案后方可使用,专项专用。设站单位公章如超出我校委托用章范围使用,法律责任自负。

  二、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思想工作

  1、为了保证函授教育的质量,实现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函授站应重视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函授站在新生入学时要进行开学典礼,同时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组织函授生认真学习学校及函授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端正学习目的,树立良好学风,保证函授教学和其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注意了解和掌握函授生学习和思想情况,教育函授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完成学业。

  4、每学年应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学习小结,在此基础上评选优秀函授生。优秀函授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其评选奖励材料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学籍教学管理

  1、函授站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执行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

  (三)后勤及财务工作

  1、及时做好各种教学设备的准备工作。

  2、妥善安排函授生和教学工作人员在面授、考试期间的食宿。

  3、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筹集函授站的经费。函授站所聘辅导教师课酬、批改作业报酬、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等有关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支出,由函授站负责。

  4、函授站须严格执行学费对公转账制度。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

  (四)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1、函授站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函授站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上向学院提交本站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2、建立档案制度,并做好教学档案等管理工作。

  3、统计汇总各类材料报表。

  4、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三、函授站的检查与评估

  (一)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函授站每学年应进行函授工作的自查自评,并接受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或综合检查与评估。

  (二)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三)接受山西省教育厅对函授站教学的检查督导。

  (四)学校每年度评选先进函授站和优秀函授教育工作者。

  四、函授站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一)函授站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三)函授站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生源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保证函授教育的正常运行时,应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达要求,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停止招生或撤销。不履行年检手续以及连续两年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学校可予以撤销。

  (四)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我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2、不履行函授站职责的;

  3、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育质量的;

  4、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5、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6、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7、存在乱收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经决定撤消的函授站,应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1、决定撤消的函授站要做好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

  2、决定撤销的函授站不得继续以该函授站的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

  (六)已撤销的函授站,如不属于生源问题,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站。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